一、资质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及芯联直播平台的管理要求,商家在部分行业经营时,须满足该行业的准入及特定经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等。
二、禁发(禁售)商品及信息
(一) 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 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包括但不限于 (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包括各类危害性较大的气枪、现役、有发射子弹功能的发令枪、消防枪、弹药、麻醉注射枪等,如沙漠之鹰、步枪等; (2)真机类商品,包括导弹、火箭、氢弹、战斗机、坦克、航空母舰等; (3)注意:对于比例在1:1-1:2之间的仿真枪不允许发布,正常的玩具如皮筋枪、童年玩具都是可以发布的;航空母舰、战斗机、直升机的模型、玩具可以发布。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包括但不限于:真弩;电击器;防狼喷雾。 3. 仿真枪、枪支、弹药、军火的零部件、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包括但不限于: (1)外形、颜色与真实枪支相同或者近似,但尺寸不在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0.8与1.2倍之间的仿真枪; (2)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和配件:弹夹、瞄准镜、无缝钢管、麻醉枪的配件、麻醉针、麻醉吹管等; (3)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道具枪、外观完整的子弹工艺品; (4)枪械类瞄准镜及其余有相同功能的单筒望远镜等。 4. 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甩棍、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包括但不限于: (1)超长刀具,刃长大于10cm(包括10cm)。以上情形不包含特定用途刀具,特定用途刀具请参见具体情形2); (2)屠宰类、农用类等刀身较长的特定用途刀具,常见如砍柴刀、篾竹刀、屠宰刀、放血刀、剥皮刀、分骨刀、剔骨刀、砍骨刀、切肉刀、料理刀、西瓜刀等(上述范围内的刀具,其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刃长)不得超过150毫米;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刃长)不得超过220毫米); (3)带有血槽的刀具; (4)刀身展开后,可被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5)金属刃武士刀; (6)少数民族用刀:如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 (7)机械用三棱刮刀; (8)三棱军刺、刺刀、拳刺、手刺; (9)金属制飞镖:三角镖、六角镖等多角镖; (10)高危害性弹弓:如带有助力构造的弹弓等; (11)弩配件; (12)自锁刀; (13)少数民族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 (14)注意:若您的商品是绒毛、塑料、木头等材质或一般性金属制的弹弓玩具是可以发布的,但具高危害性的专业弹弓请不要发布;除了刀刃为金属材质的武士刀,其他的动漫刀还是可以发布的。 5. 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 (1)军用、警用制服及配件: (2)军服警服、警犬背心、警犬牵引绳胸背带、军警用笔、军警用钱包、军警手表、军警用手套、军警水壶、军警打火机、军警烟盒、军帽警帽、军警勋章、军警领带夹、军警徽章、军警领带、军警领花(章)、军警资历章、军警肩章、军警臂章、军警胸标、军警姓名牌、军警腰带、军靴警靴、军警用反光背心等; (3)军警设备及制品: (4)警用执法记录仪、军警望远镜、大型悬挂国徽、军徽、警徽、、军警用对讲机、、军警用警戒线、警用灯箱、军警巡逻车、警用阻车设备、开道喇叭、军警车证、金属手铐、脚镣、拇指铐、手札带、审讯椅、网枪、防暴盾牌、警用强光手电、军警用爆闪灯等; (5)警犬的服饰及胸背带; (6)金属手铐、脚镣及拇指铐; (7)大型悬挂国徽; (8)类似警服的保安服或儿童服饰。 6. 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二)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毒品类:
1.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手雷、炸弹、火药、火棉等。 2. 剧毒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砒霜、氰化钠、氰化钾等,包括相关成分。请您在发布相关商品或信息前,核实该商品或信息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 3. 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包括但不限于: (1)毒品:如鸦片、吗啡、大麻、杜冷丁、古柯、可卡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K粉、咖啡因、三唑仑等; (2)非正规出版的毒品提取或生产工艺、技术书籍等资料; (3)易制毒化学品:如麻黄素、伪麻黄素、去甲麻黄素、消旋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合并成麻黄素类物质;黄樟油、三氯甲烷;麦角胺;用于制造海洛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素、伪麻黄素、去甲麻黄素、1-苯基-2-丙酮、苯乙酸等;制造摇头丸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黄樟脑、异黄樟脑、黄樟油、胡椒醛;制造可卡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高锰酸钾;制造致幻剂LSD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制造安眠酮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也有制毒所需的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乙醚等溶剂等; (4)致瘾性药物:如美沙酮、阿片酊等。 4. 烟花爆竹,包括但不限于: (1)烟花、爆竹、鞭炮(包括擦炮类、摔炮等)等; (3)冷焰火、彩烟等; (4)军事(军队)演习烟雾、消防演习烟雾、消防演习烟饼、船用求救信号、降落伞求救信号等。 5. 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 (1)强腐蚀性化学品:如氢氧化钠; (2)易燃易爆化学品:如氨水; (3)有毒化学品:如敌敌畏、溴敌隆等; (4)矮壮素; (5) 请您在发布相关商品或信息前,核实该商品或信息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名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中所列明的内容。 6.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包括但不限于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品名、化学品名、通称、惯称、别称等)。 7. 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阿拉伯水烟壶、K壶、溜冰壶、冰壶、嗨壶、咕噜壶、其他自制吸毒工具等。 8. 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文本资料、书籍、音像制品、视频。
(三) 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 含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破坏国家政治稳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商品或信息。 2.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商品或信息。 3.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名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4.有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国家领导人、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宗教活动及等商品或信息。 5.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翻墙、破网软件及相关教程,如自由门、无界、逍遥游等; (2)所有VPN产品,包括账号、提供境外IP服务的境外服务器、软件、卡密及变相的网络加速器等,如世纪VPN变异成世纪加速器等。 6.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7.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四) 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 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社区的账号及邀请码,包括但不限于: (1)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视频,如日本AV片、黄色小电影、激情电影; (2)含有猥亵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性行为等的淫秽音像制品、视频; (3)色情招嫖服务,如色情聊天、提供陪睡服务等; (4)色情网站论坛、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等; (5)门事件的视频、图片等。 2.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包括但不限于: (1)金苍蝇水、银苍蝇水、西班牙苍蝇粉、伟姐冲动液、日本性素等口服类催情用品; (2)圣女贞德红等人造处女膜。 3.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1)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如色情电影种子、含有色情成分的搜索工具及相关软件; (2)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及其制品,如粗口歌; (3)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视频及其制品;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读物,包括漫画、小说、杂志或电子书等; (5)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游戏,如《生化危机》游戏安装包等; (6)原味内衣及相关商品,如二手男女内衣等穿过的贴身衣物。 4.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小说、游戏和图片。 5. 网络低俗信息、产物、境外成人秀商品等。
(五) 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隐私类:
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手机监听卡”、电话“窃听器”、 “窃听设备”等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无线或隐形耳机、作弊耳机、橡皮接收器等考试作弊设备; (3)隐形透视眼镜; (4)木马、病毒、肉鸡和计算机漏洞信息类,会严重影响网络用户的计算机安全的商品或信息; (5)破密软件、入侵工具、强制进入软件; (6)利用软件盗取用户聊天工具,盗取他人隐私的软件或设备,如:QQ聊天记录器等; (7)远程控制/监控软件主要用于处理未经授权监控他人电脑操作、聊天记录的商品或信息。 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摄像功能、极具隐蔽性的伪装偷拍商品或信息,如烟感器式、手表式、笔式、打火机式、眼镜式、钥匙扣式、U盘式等其他伪装偷拍商品; (2)具有监听功能、极具隐蔽性的伪装监听商品或信息,如隔墙监听器、排插式、车充式等其他伪装监听商品; (3)反猫眼偷窥设备; (4) 非法键盘记录器及软件; (5)注意:摄像功能明显,不具隐蔽性的条状录音笔可以发布,但不要出现任何诱导性描述。 3. 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阅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回执单; (2)护照、港澳通行证、入台证等; (3)社会保障卡、社会医疗保险卡等; (4)以任何形式编辑处理过的身份证及相关服务,如搞笑身份证。 4.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包括但不限于: (1)扫信类软件及服务; (2)盗号软件及账号信封; (3)涉及到黑客论坛相关的账号,邀请码等; (4)黑链产品、技术及服务; (5)解封器软件、工具、方法、教程、解封服务等非法破解行为,所涉及的账号包括QQ、DNF、CF等; (6) 黑客教程; (7) 钓鱼网站、源码等。 5.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企业名录数据:企业名录、经理或老板的个人电话、客户名单资料等; (2)商家信息:代理商名录、广交会参展商名单、网络营销买卖家数据等; (3)个人资料:各类培训或课程学员名单、个人户籍档案证书资料、车辆登记驾照信息、银行业务信息、手机电话清单、个人邮箱论坛信息、个人消费记录、个人简历等; (4)特殊人群信息:消费人群统计名单、股民资料、人才数据库等; (5)隐私信息查询服务。 6. 出售、转让、回收,包括已作废或者作为收藏用途的银行卡; 7. 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包括但不限于: (1)已报废或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2)使用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或其他零部件组装而成的拼装车; (3)通过走私、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8.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汽车装饰安全带扣、改装安全带扣、原装安全带扣、汽车安全带延长扣等; (2)可阻止汽车安全带装置在未系安全带情况下发出警报的汽车用品或配件。 9.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商品。 10.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六) 药品、医疗器械类:
1. 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假药、劣药及其他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品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等药品,如三唑仑等精神类药品、可卡因等麻醉类药品、阿托品原料药等毒性西药、注射用亚锡甲基二磷酸盐等放射性药品、雄烯二醇等兴奋剂类药品; (2)避孕药、流产药、壮阳药等计生类药品,如米非司酮胶囊等; (3)国家有毒中药材名录中的28种有毒中药材及国家药品管理部门通报查处的有毒中药材,如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前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阳花、雪上一枝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等; (4)注意: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药品,人用和兽用都不可以发布。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包括但不限于: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 (4)超过有效期的、变质的、被污染的; (5)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注册批准的境内药品; (6)未依照生产国或地区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注册批准,且也未经中国注册批准的境外药品; (7)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8)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未标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9)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10)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11)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和诊断人体疾病的自制药品; (12)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 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处方药品,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经中国注册批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2)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的,经境外注册批准,但未经中国注册批准的境外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4.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2)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相关分类目录认定的“三类医疗器械”; (3)仅可销售给具备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 5.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瑞蓝、保妥氏、微晶瓷等美白针剂; (2)玻尿酸隆鼻隆下巴等溶脂针剂; (3)瘦脸瘦小腿等针剂。 6. 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药品;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 (1)《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复方制剂等; (2)兽药监管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禁止使用的兽药或限制使用的兽药,如农业部176号、193号、2292号、1519号等公告中禁止的兽药目录; (3)《兽药处方药目录》中的处方药; (4)兽药原料药; (5)兽药假药、兽药劣药; (6)注射针剂类动物用药。 7. 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药材,以及含有穿山甲片、熊胆、虎骨、豹骨、麝香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
(七) 非法服务、票证类:
1.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 (2)具有法律效应的印章,如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 (3)政府免发放的消费券; (4)银行发行或承办的银行卡、信用卡、医保卡、证券卡、公积金卡等; (5)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才能提供的服务,如贷款服务、投资理财服务、证券服务、套现服务、代孕服务、亲子鉴定服务、胎儿鉴定服务、非法办理入台证服务、非法出境旅游服务等。 2.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如火车票、发票等; (2)预定、代买、转让车票的服务; (3)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如汇票、海关发票、提货单、原产地证书等; (4)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3.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及考试替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应年四六级英语、中高考、公务员考试等考前、考中答案等; (2)高考、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相关的替考服务。 4. 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5. 代写论文、代考试类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代写论文、毕业设计、作业、研究课题、开题报告等与学业学术内容相关的违规服务; (2)为学术、学业需求而提供的辅助类服务,如:论文辅导、修改润色、代查询文献资料等。 6. 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7.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侵权信息等。 8. 算命、占卜、超度、风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类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周易、命理名义预测国运、政府政策动向、自然灾害; (2)出售含有人体成分的人骨法器; (3)以运功等方式治疗疾病; (4)算命类软件; (5)预测生男生女服务; (6)其他违反自然科学的活动。 9. 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 10. 提供证券、期货咨询服务,提供炒股软件、配资软件等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等,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2)提供在线诊疗、代挂号、提供医疗证明; (3)提供医疗美容、体检/医疗保健卡、口腔护理/治疗。基因检测、眼科、妇产及产后康复、儿科、康复疗养、心理咨询、中医,天猫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4)炒股软件、荐股软件、配资软件等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5)提供证券、期货咨询服务。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相关业务许可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除外。 11. 抽奖类商品,包含但不仅限于: (1)任何游戏的抽奖,如CF道具抽奖、随机选取等形式的商品或信息; (2)随机道具的序列号,如任何形式的穿越火线游戏道具序列号; (3)实物抽奖类实物商品,如买家花0.1元购买到一次抽中一双鞋子的机会。 12.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13.赌博博彩类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赌博、博彩用具类商品:如老虎机、赌博机; (2)提供赌博、博彩服务的平台、网站; (3)为赌博、博彩提供作弊功能的商品或服务,如遥控色子、透视扑克等赌博用具; (4)赌博、博彩相关游戏、游戏币回收、充值等商品或服务; (5)六合彩、私彩、彩票计划等利用彩票彩种开展非法博彩活动或彩票预测服务; (6)网络彩票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14.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签注、包车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15.以用户的特定资质为购买、使用前提,或由特定机构出具的专属于用户的商品或服务。
(八) 动植物、动植物器官:
1. 人体器官、遗体,包括但不限于:肾脏、肝脏、眼角膜、遗体等。 2.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2)人体基因组、基因、组织、细胞,如人体胎盘; (3)人体胎盘制作的食品。 3.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及其制品、活体野生动物(鸟类、哺乳类、爬行类、两栖类)、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象牙、玳瑁、犀牛角制品等; (2)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如恐龙化石等。 4. 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植物,如银杉、红豆杉、发菜等。 5.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如松鼠、缅甸陆龟、平胸龟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等。 6. 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 (1)电力动物捕杀类工具,如捕猎器,野猪机,捕兔器等; (2)捕鱼机、电鱼机、抓鱼机等捕鱼设备及其配件,如电捕器,电捕机,电捕逆变器,电捕升压器,超声波逆变器,超声波升压器,超声波背机,超声波船机等; (3)禁用渔具目录中的渔具,包括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柄钩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船布无囊地拉网、抛撒无囊地拉网、拖曳束网耙刺等。 7. 其他动物捕杀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绳套、捕鸟器、诱鸟器等捕鸟工具; (2)捕兔夹,野鸡网、野猪夹等捕兽工具。 8.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穿山甲、大型猫科动物骨骼等其他有违公益或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包括但不限于: (1)猫狗肉及皮毛制品; (2)鱼翅类商品; (3)熊胆及熊胆制品; (4)食人鱼类商品。
(九) 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 通过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方式获得的商品或信息; 2.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改装作弊用具; (2)代打卡指纹膜; (3)汽车跑表等伪造计量结果的器材; (4)考试作弊用具; (5)出租车发票打印机等票据伪造冒用工具; (6)身份证号码生成器、采集系统、修改软件等。 3.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包括卫星锅、高频头、接收机、黑卡、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装置、服务(费)、账号等; (2)商品信息中明确表示可以收看境外电视台或港澳台地区的电视台或黄色内容的电视棒、网络播放器; (3)数字电视破解卡; (4)手机信号屏蔽器、GPS信号屏蔽器等。 4. 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包括但不限于: (1)万能开锁、快开工具等撬锁工具; (2)开锁教程、书籍; (3)汽车信号干扰器、汽车遥控复制器、汽车钥匙解码器等。 5. 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6.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涉嫌用于非法欺诈的变声器,如手机变声器、变声电话机、手持变声器、网络电话变声器和变声软件; (2)来电显示改号软件; (3)恶意骚扰软件,如追呼软件,短信攻击软件、骂人软件; (4)可以通过手机号码定位IP地址的软件; (5)涉嫌用于欺诈目的的相关服务,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漏洞、服务漏洞或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服务等。 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防电子眼拍摄的车牌架,如翻转式、隐藏式、内藏式、折叠式、带锁牌照架; (2)变号车牌数字贴; (3)车牌隐形喷剂等; (4)驾校作弊工具。 8.外挂软件、作弊软件等不正当竞争工具或软件。 9.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猫等用于群发信息的设备。 10.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十) 未经许可或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等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1.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仿照真币的图像、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2)在真币基础上利用挖补、揭页、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方法制作的人民币; (3)印制人民币的设备,如印钞机、印钞纸等。 2. 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激活过的手机卡; (2)激活过的固定电话号码; (3)激活过的流量卡(如3G上网卡)。 3.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 (1)流通中的人民币,即第四、五套人民币(分币除外); (2)流通中的人民币制作的其他物品,如"硬币戒指"; (3)四五版的错版、连版人民币; (4)仿制人民币,即以人民币材质或图案背景制作的商品,如: ①第一套~第五套人民币的仿真币、学习币、儿童币、魔术币等; ②第一套~第五套人民币的点钞券、票样、欣赏币等; ③印有流通人民币图案的物品,如人民币抱枕、人民币钱包、人民币水杯、人民币吊饰、人民币手机链、人民币火机等; ④和流通人民币图案类似的冥币; ⑤仿造人民币图案的冥币、魔术币、人民币抱枕、人民币票样、点钞券等。 4.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5. 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 (1)烟草、雪茄类制品; (2)将烟丝和烟纸加工成成品烟的烟草专用机械; (3)电子烟及相关商品,如电子烟抽烟工具、烟油、烟弹等。 6. 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工商局、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人员的制服,如衣服、帽子等; (2)工商局、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人员的制服配件类,如领花,肩章,帽徽,徽章等专用配饰。 7. 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未得到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捐款类商品,如个人名义发布集资或募捐类的商品。 8. 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带有奥运会标志、名称或奥运会特许类商品,如奥运徽章、奥运纪念币、奥运吉祥物等; (2)带有世博会标志、名称或世博会特许类商品,如世博徽章、世博纪念币,世博吉祥物等; (3)带有亚运会标志、名称或亚运会特许类商品,如亚运徽章、亚运纪念币,亚运吉祥物等。 9. 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仿制外币,即仿照外币样式制作的,不以流通为目的商品,如:票样道具、点钞券、练功币等; (2).PayPal(贝宝)、LibertyReserve(简称LR)、WebMoney(简称WM)、PerfectMoney(完美货币)、alertpay(Payza)、e-bullion等电子货币的充值、代付、兑换、回收等服务; (3)EXNESS 、Nordfx等外汇交易平台及其相关的充值、代付、兑换、回收等服务。 10.未依法经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包含但不限于: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 11.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包含但不限于: (1)中国邮政包裹单; (2)EMS面单; (3)快递单号生成器; (4)快递单号。 12.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3.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人民大会堂特供等政府机关专用类商品或信息; (2)滥用军队专用、特供等关键词的商品或信息; (3)酒类包括国家机关及领导特供酒、军队特供酒、军需酒等。 14.食用盐,包括但不限于:食用盐、碘盐、无碘盐、进口食用盐。 15.不适合网络交易的食品; 16.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17.法律法规、管理措施与决议等要求中被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或服务; 1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如企业文化内部宣传资料、行业协会内部交流资料、专业机构内部交流资料等。
(十一) 虚假商品:
1.假货、仿制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2.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芯联直播平台规范要求的商品,如: (1)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名称和地址; (3)无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无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未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未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无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无使用不当说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二) 虚拟类:
1.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他违反《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虚拟类商品。 2.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包含但不限于: (1)比特币、莱特币、比奥币、夸克币、无限币、可可币、便士币、PPCoin、NameCoin等数字货币; (2)技术性质、生成机制与数字化货币相同的商品,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数字化宠物; (3)获取数字货币的教程、攻略及软件,如挖矿教程; (4)为ICO(首次代币发行)及为数字货币提供的衍生服务,如技术开发、商业策划、中介、营销、代理等。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游戏外挂:外挂的程序、软件和客户端、外挂卡、外挂性质的游戏辅助软件或游戏辅助卡等; (2)私服相关:私服架设服务、私服程序、私服网站、私服源码、私服服务器和空间等。 4.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包含但不仅限于: (1)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 (2)死保账号类商品; (3)Itunes账号及代注册服务; (4)网盘账号类商品; (5)为以社交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账号提供运营、教程等服务。 5.棋牌类游戏币商品及充值类服务,包含但不限于: (1)棋牌类游戏的游戏币交易; (2)棋牌类游戏的充值类服务。游戏运营商等特定主体已通过天猫开展充值业务的除外。 6.有违背诚信与公平原则,发布代炒作、代投票、代删除等不当获取流量或人气,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商品或信息。 7.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十三) 其他类:
1.非法传销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发布涉嫌传销性质的平台信息的商品; (2)涉嫌非法传销被曝光,引起舆情的商品; (3)发布用于传销或协助传销模式发展的诱导信息、辅助工具等商品。 2.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规定禁止出版发行的内容,如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 (2)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 3.用于提高抢购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等干扰芯联直播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4.标识标签中内容的标注形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5.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6.其他不符合芯联直播平台规范要求的商品。
三、违规处置
商家发布违禁商品或信息的或未按特殊商品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的,芯联直播平台可中止、终止直播、删除相应商品或信息。同时,芯联直播平台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监管商品、搜索屏蔽商品、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关停账号、关闭直播间、删除账号相关信息、关闭订单、延长交易账期、支付违约金等措施,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附则
1.本规范于2025年 08月 1 日生效 2.若商家发布、售卖的商品引发了有关舆情,作为兜底策略,则须要对有关商品立即下架、关闭直播间。 3.芯联直播平台将不时予以调整以上禁止销售/限售商品名单。